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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如何加强电视节目版权保护?专家:电视节目的法律属性亟待厘清

导语:在数字时代下,随着新终端、新传播途径的日益多元交互,广播电视也成为融媒体的一员,整个广播电视的传播格局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电视节目被侵权的现象突出。

  在数字时代下,随着新终端、新传播途径的日益多元交互,广播电视也成为融媒体的一员,整个广播电视的传播格局正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而来的,是电视节目被侵权的现象突出。

  如今,在三网融合形成的全媒体传播格局下,如何保护电视节目版权?电视节目的维权困境有哪些?又该如何应对?近日,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主题为“数字时代电视节目的民事、刑事与行政保护”的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当前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尽快厘清电视节目的法律属性这一本体问题。

  现状:融媒体时代多元保护体系已经建立

  在民事保护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介绍,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权利保护路径和行为禁止路径,为电视节目的保护提供了较为周延的保护。

  著作权法对于电视节目的保护,分为以著作权保护和以邻接权保护,其中以邻接权保护主要体现在关于广播组织权的规定。2020年著作权修订还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广播组织的权利延及互联网。

  在行政保护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解志勇教授表示,现在数字广播和数字电视传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需要进行监管的行为和活动也越来越多,广电节目的行政监管呈现多主体联动监管的趋势,包括著作权的保护部门、广电的行政监管部门、平台监管主体、与互联网相关的监管主体,等等。

  在刑事保护上,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

  在中央广播电视台总经理室版权运营中心主任严波看来,近两年来,对于广播电视节目的法律保护、行政保护以及相关的政策保护越来越完善,惩戒和判赔力度越来越大,提供的司法手段越来越健全。“以针对奥运赛事的节目保护而言,实际上我国已经建立起融媒体时代的多元保护体系,即民事保护较为有效、行政保护快速便捷,行业自律正在提高,期待通过刑事保护对相关侵权行为进一步形成震慑。”

  困境:最大难题源于对行为模式界定不清

  但是,随着电视节目增加新终端、新传播途径,整个广播电视的传播格局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严波看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广播、电视”有必要重新进行界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栗峥教授认为,这使电视节目版权问题更为复杂,对如何区分素材版权和产品版权、模仿与抄袭界线等带来了挑战,给版权的运营与保护带来很大冲击。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曲三强看来,解决数字时代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首先就是要厘清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电视节目的法律属性这一本体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为电视节目的保护设计全面妥当的法律制度体系。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与法务中心总经理杨幸芳提出,电视节目有两种语境与内涵,既指广播组织权保护的客体即载有节目的信号和通过信号传输而凝结成的电视节目版本,同时也指电视节目的内容本身,即视听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她认为,当前电视节目维权的第一大难点,就是对广播组织权的认识和保护不足。究其本质,也就是对于广播组织权所保护的客体缺乏清晰的认识和界定。

  如春晚节目是视听作品、录像制品还是汇编作品,体育赛事节目是录像制品还是视听作品……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存在相应争议。尤其是现行著作权法仍保留了录像制品的概念,电视节目的作品与制品之争似乎永远都没有清晰的结论。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名誉主任费安玲表示,法律是善良与公正的艺术,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艺术。她认为,广播组织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内容体系的构建,应当是一种以善良与公正为基础的利益平衡的具体的判断。

  著作权法具有目标的二元性,既要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和其智力成果伴随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也要保证知识信息成果的传播和利用,使得社会能够从知识信息的传播当中得到经济发展的动力和科学文化繁荣的动力,最终使社会走向繁荣昌盛。费安玲认为,“正是这种著作权法目标的二元性,导致在著作权保护体系中,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权利的并存,因此,在著作权法和著作权保护实践当中,需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教授强调,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上,应注意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如著作权法修订后对广播组织的影响、电视节目保护机制的健全和侵权行为的认定等。

  “但是,广播组织权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在权利的行使边界上并没有本质差异,保护水平应是一致的、没有优劣之分,也不存在保护水平应低于著作权的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著作权法委员会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陶乾说。

  其次,关于数字时代刑法对于新型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规制,也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难题。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认为,新型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一种非物质性、跨地域性、强技术性,已致这种新型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一个精细化、链条化、隐蔽化和集团化的发展趋势,并和网络犯罪密切结合。

  “新型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难,是因为新。”在刘艳红看来,其最大的核心难题源于对行为模式的界定不清晰。“因为懂专业的不一定懂技术,懂技术的不一定懂专业,如何对技术进行合理的分析,准确的辨析,成为一个很大的难度。这也是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给刑法学者最大的挑战。”

  趋势:以数字治理思维进行广电行业版权管理

  “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多维的全方位的立体性保护,已经成为现实的需要。”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范明志教授解释说,这种立体性的保护已经不是简单的立法问题,还涉及到司法、执法,甚至法律以外的问题。

  对此,杨幸芳认为,应提升相关主体对广播组织权的认识和对电视节目提供充分的保护;压实互联网平台尤其是应用市场的责任;运用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维权,提升电子数据证据认定的效率和质量。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刘铎清也呼吁,“急需对电视节目采取民事、刑事行政的多维保护体系,避免让维权沦为打地鼠游戏。”

  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伟民建议,应当在立法层面统一法律标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将执法主体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与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并且在知识产权领域,执法主体和权限应当适度上移;建立民事程序、行政程序、刑事程序的协调和移交机制与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应当根据主体责任来界定,并且应当在最大诚信原则的框架下展开讨论。在他看来,“保护版权落到实处就是要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和管理义务的标准。由于技术的发展,平台需要履行的相关注意义务也应当有所变化,可以被界定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严波认为,在短视频时代下,视听平台应承担更大的义务,如版权授权义务和版权过滤义务。需要完善立法,更好地协调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严波表示,这其实也反映了国内众多以正版为基础的版权产业,尤其是网络版权机构的一些呼声。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晓宇律师从法律实务的角度给出提示,融媒体的传播,使得多媒体保障条款更加细化,合同上的要求也将越来越多。另外,他强调,要厘清内容提供方与集成播控方、传输分发方的权责关系。

  谈及广电行业版权管理未来的发展趋势,刘铎清认为,“随着渐趋成熟的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广电行业有望生产出更多符合丰富应用场景的视听节目,应以数字治理思维进行广电行业的版权管理。”(李兆娣)

【责任编辑: 王翠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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