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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电视广告屡禁不止,两会代表呼吁加强监管并出台消费者保障办法

导语: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刘锐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文件,对各级电视台广告播出要求、广告真实性的审查、消费者退货或维权保障等做出具体规定。

  当网购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的主流购物方式,电视购物这一形式却并未完全成为“过去式”,对互联网使用不太熟练的中老年人成了电视购物的主要群体。虽然《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国内部分地区,虚假营销电视广告或电视营销节目依然存在。电视机前的老人们,面对着他们信任的电视台播出的虚假广告,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辨别能力。受欺骗后,他们也不知道去哪儿投诉,更不懂得在网络平台上发声。

  上述现象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刘锐的关注,她告诉澎湃新闻,今年全国两会她拟提交《关于加强对电视台虚假广告监督管理的建议》。

  “虚假电视广告在形式上不难甄别,监管职责清楚,而且电视台数量有限,且广告在电视上公开播放,监管难度应该不大。但实际上电视虚假广告屡禁不止,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慢、维权贵’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刘锐看来,虚假电视广告屡禁不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部分电视台片面追求经营指标,二是电视虚假广告获利空间大而违法成本低,三是监管不到位,处置力度小。

  “我国广告法规定,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电视台)明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具体诉讼操作中,消费者还是很难确保胜诉,如何举证证明其‘明知虚假’比较难。”刘锐认为,虚假电视广告的受害人往往为老年人或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个体,在维权时处于弱势地位,愈发加剧了这种情况。

  刘锐在调研中还发现,电视购物一般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主要经营地和公司注册地也往往设在外地。即便消费者投诉到本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存在跨地区执法难的情况。

  基于现实中的情况,刘锐呼吁各级电视台应加强行业自律,坚持媒体公信力,把坚守社会责任放在广告宣传的首位。对广告真实性要尽到充分审查的义务,且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畅通消费者退货或维权渠道,为其做好产品售后服务保障。

  她还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文件,对各级电视台广告播出要求、广告真实性的审查、消费者退货或维权保障等做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出台消费者退货或维权保障办法,主动落实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在全国设立消费者投诉热线,定期公布投诉统计和处置结果,以消费者监督加强对各级电视台的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机制,切实发挥监管作用,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畅通消费者举报渠道,发挥好消费者监督作用。对于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要对电视虚假广告和虚假营销的广告主(商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电视台)都追究主体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强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刘锐还呼吁,要适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执法检查。对投诉较多、影响较大的案件开展公益诉讼,加大处罚力度,挖掘形成一批有震慑力的经典审判案例,为各地相关案件审理提供案例。

【责任编辑: 苗梦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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